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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获用地支持
    发表日期: 2007-09-29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开发布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在会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表示,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将合理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府也将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解决农用地流转的一些问题。

    《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曾明确了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长期以来,养殖业以散养为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大都是临时性简易设施,用地矛盾并不突出。但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用地难”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刘明松说,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的角度,我国还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规模化养殖大部分用地都是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由农民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规模化养殖中只有大约8%~10%的附属设施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政府可对补充耕地进行扶持。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谁占用谁补充,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增加的耕地来予以扶持,进一步减少了养殖企业或个人的负担。此外,积极帮助养殖选址,并简化审批手续。还不能擅自禁止或限制规模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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